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上述国家教育考试的所有考生均应主动接受安检,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材等(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携带的轮椅、拐杖等器械及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的部位进行安检。
第十九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场或在指定位置取拿物品的,再次进入考场时应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第二十三条 开考后,对于迟到的考生仍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考点应及时报告驻考点公安人员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及其他教育考试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生携带物品种类规定
一、允许带入考场物品种类
(一)文化课考试
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用具,可以带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不得有储存、编程功能。
考生带的耳钉、耳环,如不容易摘掉,通过安检后可带入考场。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同意考生使用的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医疗器械,以及残疾人合理便利需携带的助听器、人工耳蜗、电子助视器、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经安检检查后允许带入考场。
(二)术科考试或技能性测试
按术科考试或技能性测试考务规定执行。
二、禁止带入考场物品种类
所有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材料
文字、图片资料,书籍报刊等。
(二)考试辅助物品
自备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特殊规定除外)、非透明文具盒(袋)、眼镜盒、涂改液、修正带等。
(三)电子通信设备
手机、无线电器材等通讯设备,照相设备、扫描设备,蓝牙耳机、智能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四)其他禁止带入物品
计时用表、管制器具、危险品等。
附件2
考生应考安检指南(样例)
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和公平公正,我省(市、考点)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员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笔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取下眼镜接受检查。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检查完毕确定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仍要对考生再次检查。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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